客车网获悉,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告时间
2023年10月26日至11月8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来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3号市交通大厦905室,邮编:210008(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电子邮件:1317744303@QQ.com;
(三)联系人:李忠明
电话/传真: 025-83194550(9:00-11:30,14:00-17:30)。
附件:1.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
2.《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现将《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予以公布。本公告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地铁、公交车、现代有轨电车。公告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各运营单位应在运营场所、售票渠道等公示《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并依法开展安全检查。乘客应自觉遵守规定,配合安全检查。乘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的,相关运营单位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
1、电动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残疾人使用的电动轮椅除外)。
2、无规范标志标识的电动代步工具用锂电池,以及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电池(如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 计算)。
附件2
《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地铁、公交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是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反恐维稳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对禁止携带乘车物品目录进行研究,增加禁止携带乘车物品种类。
近几年,随着锂电池技术广泛应用于手机、平板、电动自行车等领域,各地多次发生因锂电池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和险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对含有锂电池物品进行管理。在调研道路客运、铁路等部门安检要求,以及兄弟城市对地铁、公交等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基础上,公告对部分锂电池进行限制。
二、内容说明
公告所指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地铁、公交车、现代有轨电车等。
禁止种类分两条。第一条是禁止携带有锂电池的代步工具乘车。鉴于残疾人出行的特殊需求,允许残疾人乘用电动轮椅乘车。
第二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禁止携带无规范标志标识的锂电池,主要由于无规范标志标识的锂电池多是改装、自行组装,质量安全无法保证,容易引发爆炸、自燃等事故。
二是高能量锂电池方面,是在充分考虑目前锂电池应用场景后,对大于100Wh的锂电池进行限制。市民常用充电宝、手机等锂电池的能量远低于这一数值。对自用锂电池,市民可依据Wh=V×mAh/1000公式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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