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部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向首批获准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主管部门下发《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牵头城市加快形成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立足建立完整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内大循环,切实避免地方保护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燃料电池汽车运行管理,防止出现车辆闲置等现象。
并且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评价规则。
为了保证氢燃料电池车辆能够满足里程要求,通知提出要对示范车辆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进行审核,第1、2、3、4年度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应分别超过0.75万公里、1.5万公里、2.25万公里、3万公里。若示范城市群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未达标,则不进行积分核算。
如果地方主管部门设置障碍,限制采购本城市群外其他品牌车辆,或者车辆出现空跑、车辆闲置、不用氢行驶等问题,将直接取消相关城市的示范资格。
示范结束后,如果示范城市群氢燃料电池车辆推广规模未超过1000辆,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未超过3万公里,建成并投运的加氢站未超过15座,关键零部件装车配套低于500台,氢能终端售价超过35元/公斤,将被扣减奖励积分,严重的取消示范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示范城市群积分上限为17000分,其中“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的积分上限为15000分,‘‘氢能供应’’的积分上限为2000分。
示范结束后,若示范城市群超额完成示范任务,超额完成部分予以额外奖励,额外奖励不超过示范城市群积分上限的10%,即对超额完成示范任务的城市群,最高可获得积分奖励为18700分。其中,单个城市群在示范期内最高可获得积分奖励为18700分,即18.7亿元(一积分=10万元)。
按照五部委2020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政部将分别在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供应两个领域给予示范城市群补贴,补贴的具体方式是通过积分核算,1积分给10万元补贴,积分上限分别为15000积分和2000积分,即补贴金额上限为15亿元和2亿元,同时积分的标准也在逐年退坡。示范结束后,对超额完成示范任务的,超额完成部分予以额外奖励,按照超额完成的任务量和奖励积分标准进行测算,额外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应获得资金的10%。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以下为《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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